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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近日出台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试行)。该评价考核办法适用于江西全省11个设区市和100个县(市、区)的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
目标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省委、省政府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突出公众的获得感。目标考核体系具体包含: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年度评价结果、公众满意度、生态文明制度改革创新情况等内容,生态环境事件为扣分项,美丽中国“江西样板”建设情况为加分项。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