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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日,最高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修订后的《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2015年7月《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出台,建立并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近年来,以案释法已经成为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重要内容。“以案释法制度试行近两年来,取得了良好成效,同时也暴露出操作性上存在的不足。”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介绍,修订后的《规定》共5章27条,为各级检察机关开展以案释法提供了更加规范、明确的操作指引。
热点案件引发社会关注,通过以案释法不仅能够回应百姓关切,而且还能满足社会的法治期待。《规定》明确了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的范围。包括“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或者较大争议,可能引发重大涉检舆情,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等6种情形。
《规定》还明确了检察官以案释法中若有不当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在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多次提出释法说理请求时,未及时履行释法说理责任或者怠于履行释法说理责任,引起当事人或者诉讼参与人强烈不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由所在人民检察院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 人民日报 》( 2017年06月29日 11 版)
编辑:马晓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