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处理好土地制度改革的三个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提高个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赁、转让、抵押二级市场。”这阐述了下一步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我们应沿着这个方向不断进行探索。重点是把握好三个方面:规划和用途管制是前提,同地同权是核心,市场化和法制化是手段。具体来讲,要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关于同等入市、同权同价问题。同价的前提是同权,同权的重要表现是可以同等入市。要探索对集体土地还权赋能,从而实现同等入市。一是要赋予农村集体和农民直接支配土地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有效保障农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可以将集体建设用地投入经营活动。当然,这样做的前提是做好土地确权工作。二是要取消对集体土地交易主体的限制,允许各类主体进入农村集体土地交易市场,参与集体土地使用权交易。三是对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施以同样的规划和用途管制,对所有建设用地的管制只因规划和用途不同而不同,不因其所有权人不同而不同。至少要做到以上三点,才有可能实现“同权”,从而实现同等入市和同价。
关于征地范围问题。目前,政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是城镇化建设获取土地资源的唯一合法途径,征地目的也远远超出公益性范围。因此,首先要缩小征地范围。征地目的要与宪法要求相一致,也就是将征地范围限定为公益性目的。可以采取正面清单或者负面清单的做法,对何为“公益性”作出具体界定。至于非公益性用地,则不再通过征收方式解决,可以探索购买、出让、出租、合作等多种方式。其次,要推进征地补偿市场化,废除按照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的规定,修改为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补偿。这样做会提高征地成本,但有利于抑制征地冲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总之,从长远来看,就是要让市场成为农村土地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逐步废除通过行政手段配置土地资源的体制。
关于土地财政问题。土地财政包括与土地有关的税收和非税收入,其中,土地出让金是地方政府最重要的一块非税收入,占有很大比重。土地财政问题有其客观原因,但已不可持续。但是,在当前的制度设计下,地方政府没有积极性去减少征地,也需要这些土地出让金来履行职责。为实现缩小征地范围的目标,并保证地方政府有相应的财力来履职,就必须有新的制度设计。土地财政的改革应逐步由土地出让收入为主,转向土地出让收入和土地税收收入并重、土地流通环节征税和保有环节征税并重。要按照这个思路完善土地税收体系,尤其是面向包括土地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