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中华时代环球网 ( www.zhsdhqw.org )        登陆  |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动态

教育部:经批准儿童可延缓入学 教育部门不得拒收

录入日期:2017-07-22  阅读: 913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据教育部网站消息,针对有学生家长提出关于子女延缓入学的问题,教育部回应咨询表示,凡年满六周岁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延缓入学或休学,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申请并获得批准。延缓入学期限满后,应按时入学并就读小学一年级。当地教育部门不得因为学籍问题拒收。
    《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明确学籍是学生入学的结果,不是入学和转学的前提条件,其主要功能是记录,转接学籍或新建学籍是招生入学的后置程序,不得以学籍问题为由拒收学生。学生被学校招收后,原来已有学籍的,接收学校要通过全国学籍系统为学生转接学籍,实现“人籍一致”;原来没有学籍的,要为学生新建学籍。

教育部网站指出,如儿童确实符合延缓入学条件,家长可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延缓入学。延缓入学期限满后,应按时入学并就读小学一年级。当地教育部门不得因为学籍问题拒收。

编辑:马晓阁

中华时代环球网版权声明:凡注明来源为“中华时代环球网:xxx(署名)”,除与中华时代环球网同意授权的网站外,其他任何网站或者单位未经允许禁止转载、使用,违者必究。如需使用,请与本站联系;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华时代环球网)”的图片或文字,均转载与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但并不意味着中华时代环球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想了解更多内容,请登录网站http://www.zhsdhqw.org
  • 热点
  • 反腐
  • 法制
  • 国内
  • 国际

新闻及列表右侧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