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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黄志强等人因涉嫌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敲诈勒索,江西高院于2006年5月31日作出(2005)赣刑一终字第02号刑事判决,判处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黄志强4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6年12月21日,江西高院作出(2016)赣刑再1号刑事判决,撤销之前江西高院和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刑事判决,宣告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黄志强等4人无罪。
编辑:马晓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