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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出台公证执业“五不准”

录入日期:2017-08-16  阅读: 1225

文章来源:中华时代环球网

为进一步具体规范公证执业,司法部近日印发《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

    一是不准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公证员应严格审查公证申请人的身份,未经证件视读、单独谈话、交叉印证、身份证识别仪核验等程序,不得办理公证。申请人使用临时身份证,公证员未到公安部门核实的,不得受理公证申请。

    二是不准办理非金融机构融资合同公证。在有关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公证机构不得办理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商务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除外)的融资合同公证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三是不准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全项委托公证。公证机构、公证员办理涉及不动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当按照“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告知当事人委托抵押、解押、出售、代收房款等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不得办理一次性授权全部重要事项的委托公证,不得在公证书中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内容。

    四是不准办理具有担保性质的委托公证。

    五是不准未经实质审查出具公证书。

    又电  记者14日从北京市司法局了解到:近期,媒体披露北京市相关公证处涉嫌违规办理“以房养老”公证问题后,北京市司法局高度重视。鉴于涉案机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一段时期以来内部管理不善、出现公证质量问题,决定免去该公证处主任职务,调离方正公证处,配合组织调查。方正公证处停业整顿。

据了解,北京市司法局已经成立由行政执法人员、公证行业专家、律师、纪检监察、审计人员等组成的联合调查整顿工作组,进驻涉案公证处调查,并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准确认定问题性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编辑:马晓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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