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发现自家天花板上有洞口,刘先生爬上屋顶欲进行修理。不料途经隔壁邻居王某房屋屋顶时,竟因该房顶上有洞口而坠落其中,致十级伤残。刘先生受伤,那么应由谁来承担赔偿医疗期间支出等费用呢?
刘先生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及当时负责私改楼顶的建筑装修公司赔偿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6万余元。在他看来,王某私自建设楼顶,致其坠落受伤,应负赔偿责任。装修公司是房屋维修的承揽方,施工过程中造成自己受伤,亦应承担责任。
然而王某表示,维修房屋应由物业完成,刘先生私自上楼顶,自身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他同时指出事发当天光线充足,完全可以看到洞口,刘先生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错。此外,王某指出,其与装修公司存在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承揽人承担责任。故王某认为自己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同意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装修公司则表示,自己根据装修施工合同约定、图纸进行施工,开设洞口也是应王某要求,施工不存在任何问题。同时,装修公司认为刘先生上到楼顶的行为是存在过错的,因此不同意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确定王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装修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刘先生自行承担60%的责任,一审判决王某赔偿刘先生2.9万余元,装修公司赔偿刘先生2.9万余元。
【说法】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审理法官指出,本案中,装修公司与王某系承揽关系,其在楼顶开设洞口,但未在洞口设置足够的安全措施,致使刘先生跌落,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王某作为定作人,因欲在平板坡内违法搭建而要求装修公司在楼顶开设洞口,对指示有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先生对上楼顶存在的危险预见不足,且未对自身安全尽到注意义务,对于损害后果有过错,可以减轻其他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 人民日报 》( 2017年03月29日 18 版)
编辑:蔡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