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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拟调高规章设定罚款限额 严惩违法行为

录入日期:2017-03-29  阅读: 911

文章来源:三秦都市报


原标题:陕西省拟调高规章设定罚款限额 严惩违法行为

3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在西安开幕。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娄勤俭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副主任胡悦、魏民洲、姚引良、安东、朱静芝、李晓东、张迈曾、吴前进、李金柱和秘书长韩水岐出席。

当天的全体会议听取了副省长张道宏作的关于2016年度全省环境状况和环境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韩水岐作的关于《陕西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草案)》的说明、省政府法制办主任王占峰作的关于《陕西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草案)》的说明、省科技厅厅长卢建军作的关于《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省文物局副局长周魁英作的关于《陕西省石峁遗址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省审计厅厅长李健作的关于陕西省2016年度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整改工作情况的报告。

被提名的省国土资源厅厅长人选、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主任人选、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人选在全体会议上分别作了表态发言。

会议当天还分组审议了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说明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查意见的报告,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西安市家畜家禽屠宰检疫条例》的决定、说明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查意见的报告,《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说明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查意见的报告,有关人事议案。

将铁腕治霾系统治水综合治土

副省长张道宏作关于2016年度全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2017年,省政府将坚决打好“三大战役”。铁腕治霾,严格实施“铁腕治霾1+9专项行动”,坚持“减煤、控车、抑尘、治源、禁燃、增绿”六措并举,全省PM10平均浓度较2012年要下降15%,PM2.5平均浓度明显下降,优良天数比例上升。系统治水,全面推进河长制,制订全省水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深入推进51个县(区)1112个建制村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综合治土,全面落实中、省“土十条”,建立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和跨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启动潼关县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试点。

陕西拟调高规章设定罚款限额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陕西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草案)》的议案、说明及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意见的报告,拟调高规章设定罚款限额。

1996年9月3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原决定”),规定:“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三倍,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一万元。”

“这些规定对我省规章依法设定行政处罚罚款限额,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正确实施行政处罚,发挥了重要作用。”省法制办主任王占峰说,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当前我省规章依据“原决定”设定的罚款数额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相适应,不能体现过罚相当原则,尤其是在涉及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资源开发利用领域,最高3万元的罚款难以对违法行为起到惩戒作用。

“另一方面,立法法修改后,赋予了设区的市一定范围内的立法权。除原有的省政府、西安市外,其余9个设区的市也成为规章制定主体。”王占峰说,而“原决定”中规章制定主体只适用于省政府和西安市,这些变化,迫切需要制定相关法规来适应立法体制改革。

《草案》规定:对公民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一千元;但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三万元;但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

王占峰说,与其他省份相比,我省规章设定罚款的最高限额处于中等水平。

王占峰说,“原决定”将违法行为区分为经营性行为与非经营性行为,但实践中难以准确界定部分违法行为是否具备经营性,造成了执法难度大、成本高的问题。另外,行政处罚针对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该行为是否属于经营性行为没有必然联系。“因此,《草案》不再区分违法行为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

西安拟修改49件地方性法规

昨日,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说明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查意见的报告提请审议。同时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西安市家畜家禽屠宰检疫条例》的决定也一并提请审议。

《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将原来的第34条改为第33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接到消费者申诉后,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将第38条修改为第37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第13、14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将第50条改为第4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行为,有权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投诉。户外广告设置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核查、处理、反馈。受理举报、投诉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

《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将第19条改为第17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排放标准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等交通管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将第46条第三项改为第43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18条第三款规定,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或者其他明显可视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延安城市主干道两侧拟禁止车辆清洗维修

昨日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延安市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容市貌规划,编制城市停车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有序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不得在城市主干道两侧、人行道、人口密集场所、绿地等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性车辆清洗、维修活动。设置机动车清洗场、修理厂,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环境保护及国家和地方机动车清洗场(站)设置标准、技术规范要求。

商洛市拟规定公共区收益归全体业主

昨日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商洛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小区的出入口、区内规划通道、楼层电梯通道等主要通道及其他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配备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作为物业交付使用的条件。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和进行其他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并征求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去除成本所得收益属全体业主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记者赵明)

编辑:蔡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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