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发改委网站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布了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意见要求,各地于2018年6月底前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推进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进度和时限要求。
意见强调,各地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意见要求,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于2018年6月底前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推进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的进度和时限要求。已出台相关制度的地区应根据本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有关政策规定。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工作。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做好分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制定等工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做好计费周期确定和超定额用水的核定等工作。
意见明确,各地要根据用水定额,充分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节水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0.5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1倍,具体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要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污水排放,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缺水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加价标准,充分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
意见指出,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形成的收入要“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主要作为供水企业收入,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进行奖励,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资金征收和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地方制定。
意见表示,各地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准度,为建立健全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提供更有利的基础条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节水激励机制,对用户定额内用水的节约部分给予适当奖励。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水权交易试点,对节约的水权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