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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宁夏房产税实施细则:属常规操作并非新政

录入日期:2017-10-23  阅读: 950

文章来源:环球网


20日晚,一则“宁夏出台房产税实施细则”新闻在微信朋友圈热传。多位业内人士指出,实际上,此次宁夏出台的房产税政策属于常规操作,并非新政。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官网消息,日前,宁夏出台房产税实施细则。《细则》明确,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此外,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对此,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对中新经纬客户端(微信公众号:jwview)分析称,宁夏此次出台房产税政策,属于常规性内容,和上海重庆的房产税试点是有本质区别的。

    严跃进说,上海和重庆的房产税实际上是包括两种,第一是国家规定的包括商业办公等房源的房产税征收,属于常规性操作。第二是上海和重庆先行试点的房产税政策,主要针对住宅项目。

    严跃进称,宁夏此次政策中提到了“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的内容。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实际上最核心内容就是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所以从整个角度看,这次政策属于常规的而非加码的政策,住房持有者不必担心征收房产税。

    同时,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也指出,该政策实际上不算新政。首先一个原因是,房产税与目前市场预期将来成为长效调控政策内容的房地产税并非一个事物。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宁夏公布的政策并非新政策,在政策最后一条内容非常明确,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宁政发〔1987〕3号)同时废止。张大伟表示,宁夏的新条例只是老条例的替换,与目前上海和重庆试点的房产税并无关系。

编辑:马晓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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