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中华时代环球网 ( www.zhsdhqw.org )        登陆  |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栏目

没劝酒,同桌醉驾身亡也担责(以案说法)

录入日期:2017-11-22  阅读: 1075

文章来源:中华时代环球网

【案情】2016年10月22日,房某组织生日聚餐,崔某、房某及另一同学刘某共同饮酒,期间没有劝酒和恶意灌酒行为。当天下午1点左右结束,刘某先行离去。当天晚上6点40分许崔某驾车返回时与货车尾部相撞,崔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此次事故经交警认定,崔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崔某父母认为房某对于崔某酒后开车未劝阻,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说法】亲朋之间宴请聚会饮酒本属一种情谊行为,饮酒过程中,如果其中一人处于酒后的危险状态中,其他的同饮者对饮酒者应该负担起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对饮酒者进行劝诫、照顾、护送等。否则,当饮酒者发生人身损害时,其他同饮者就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审理法官指出,每个人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对自己酒后产生损害后果负绝对的主要责任。在没有证据证明其他共饮者存在灌酒、恶意劝酒等行为时,其他同饮者的责任远远小于饮酒者自己的责任。崔某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具有常人应具备的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自身应当能够预见酒后驾车的危险性,其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后果,崔某本身有重大过错,应对自己的损害负最主要的责任。

房某作为共同饮酒者,对其他共同饮酒人有善良管理人必要的注意义务,房某对崔某采取了控制酒驾的措施:中午喝的酒,挽留到晚上5点左右,并经证人证明,房某及其父亲在崔某要离去时再次进行了挽留,房某尽到了一些必要的安全防护义务,可以减轻其责任。但房某采取的挽留等措施没有制止崔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从而发生交通事故,对崔某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并使其死亡的后果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应予以适当赔偿。审理法院酌情确定由房某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理损失的5%,共计1.5万余元。

编辑:马晓阁

中华时代环球网版权声明:凡注明来源为“中华时代环球网:xxx(署名)”,除与中华时代环球网同意授权的网站外,其他任何网站或者单位未经允许禁止转载、使用,违者必究。如需使用,请与本站联系;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华时代环球网)”的图片或文字,均转载与其他媒体,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但并不意味着中华时代环球网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其他媒体如需转载,请与稿件来源方联系,如产生任何问题与本网无关,想了解更多内容,请登录网站http://www.zhsdhqw.org
  • 热点
  • 反腐
  • 法制
  • 国内
  • 国际

新闻及列表右侧广告

共青团渭南师范学院第四次代表大会胜利召开

2024年3月30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渭南师范... ... [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