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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企业污染、政府买单”困局 贵州 谁损害生态谁修复治理(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录入日期:2017-12-26  阅读: 1231

文章来源:中华时代环球网

    “又变绿了!”站在贵州省息烽县小寨坝大鹰田堆场旁,贵州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副调研员尹健深有感触。“原来放眼望去白花花的,堆满了废弃的磷石膏,足有两三个足球场那么大。”而现在,8万立方米的废渣已全部被运走,经过重新覆土,重返绿茵。

    今年3月28日,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办结了一起由贵州省人民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本案涉及的息烽诚诚劳务有限公司、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在息烽县小寨坝镇大鹰田非法倾倒工业废渣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贵州省政府指定省环保厅要求两家公司就其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问题承担民事责任。

    贵州是国务院批准在全国7个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份之一,并于2016年11月6日率先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全面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试点工作。“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让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在贵州省环保厅厅长熊德威看来,在全国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具有重大意义。

    依托实际案例进行先行先试。通过息烽大鹰田违法倾倒废渣案,贵州结合省情探索出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的一整套法律文书。

    今年12月15日,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并施行,“方案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应当遵循的原则、磋商主体、磋商程序的启动条件、磋商程序及内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登记确认、保障措施等重大问题。”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处长陈松说。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治理机制。全省各级法院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过程中,根据损害发生程度,能够修复的,尽量判令责任人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当地不能修复的,可异地替代修复;被告拒绝修复的,则委托第三方替代修复,修复费用由被告按治理方案确定的金额承担等。在大鹰田案例中,息烽诚诚劳务有限公司和贵阳开磷化肥有限公司共需承担渣场综合整治、生态修复工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等费用907.62万元,以实施渣场综合整治工程建设,在废渣转运后对库区进行覆土回填和植被绿化。“仅2016年全省就督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对象及相关部门补种树木543万余株、4.7万余亩。”陈松说。

    成立生态环境保护人民调解机构。今年6月份,全国首家生态环境保护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贵阳成立,作为公益性社会组织,主要职能是接受当事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委托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类纠纷的调解。
编辑:马晓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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