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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赌博提供便利,违法!

录入日期:2018-02-15  阅读: 1929

文章来源:人民网

    【案情】张某、陈某是一蓄电池公司的员工。2015年12月16日,张某等40人在公司后勤楼更衣室利用扑克牌进行赌博。在此期间,派出所民警到该更衣室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涉嫌赌资15570元、弃置赌资6150元,抽头渔利款100元,赌具扑克牌一副。公安局民警随即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对上述查获的涉案物品进行扣押,并将在场的张某、陈某等41人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调查,陈某为赌博提供扑克牌,并抽取100元作为提供赌具的劳务费,张某参与了赌博。公安机关认定陈某为赌博提供条件,决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元,收缴赌具扑克牌一副,追缴违法所得100元;对张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决定。

    二人不服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安机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依法予以支持。

    【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陈某为张某等40人赌博提供赌具扑克牌,并抽头渔利100元,被现场抓获。陈某实施了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理法官指出,又因参与赌博的人数多达40人,且弃置赌资高达6150元,公安机关认为陈某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编辑:马晓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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