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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发布新规(3月15日施行) 治理艺术品市场乱象

录入日期:2017-04-16  阅读: 1086

文章来源:画商联盟

  文化部日前发布了新修订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选择在3.15这天开始施行,足以见国家有关部门整顿艺术品市场的决心。
       首先阐明了我国艺术品市场全球第二,且潜力无限,但同时,我国艺术品市场存在的制假售假、虚假鉴定、虚高评估、交易不透明等问题是行业良性发展,繁荣昌盛的障碍,亟需规范。

     《办法》当中的核心点就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出要立规矩、强化主体责任。这意味着国家要求画商等经营者要对所售艺术品“负全责”,这是对之前国家规定的艺术品交易中买家全责的彻底颠覆。

     《办法》强调,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隐瞒艺术品来源,误导消费者;艺术品经营单位应当对买受人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提供能够证明或者追溯艺术品来源的证明文件。《办法》还明确了鉴定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责任及有关程序。

       在经营者全责的情况下,如何规避销售风险

      1. 首先艺术品经营者今后经营手续要齐全,并且必须要通过工商部门注册,和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法律责任:如有违反,由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避险方法:市场规范对正规经营者有利,注册公司现在手续简单。这种对自己有好处的事情,建议不用规避,赶快注册。

      2. 禁止经营:
     (一)走私、盗窃等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
     (二)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
      法律责任:如有违反,由执法部门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避险方法:国家对艺术品造假也和我们一样深恶痛绝,不仅要没收,还要处以2-3倍的罚款,这对造假者是风险,对诚信经营者实际上是保护和帮助。

      3. 不能向消费者隐瞒艺术品来源,或者在艺术品说明中隐瞒重要事项,误导消费者;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的。
      法律责任:如有违反,由执法部门没收非法艺术品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10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避险方法:“艺术品来源”被反复提及,这可罚的不清啊,我们手中大部分艺术品都是从拍卖行和藏家手中交流过来的,几乎说不清来源。这以后卖画可能倾家荡产啊!没有备案、追溯,能保证消费者权益的艺术品逐渐可能很难销售了,以后出现消费者成交之后认为来源不清,要求退货的情况会越来越多,如果退的是你卖给他的艺术品还好,如果退的不是你卖给他的艺术品,那就可能要哑巴吃黄连了。建议以后与第三方艺术品备案机构合作,比如通过“雅昌”让他帮你为所有要交易的艺术品花钱备案,或者一次性低成本购买“画籍”的专利技术,自己做第三方备案鉴定机构的授权网点,未来也去赚取备案鉴定的钱。
       4. 艺术品经营单位规范所经营艺术品的作者、尺寸、价格、原始凭证、销售合同、账务等销售记录,详细信息并要求保留原始凭证保存期不能少于5年,以备有关部门随时调查。
      法律责任:如有违反,由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避险方法:看来国家要让画商依法纳税了,艺术品资料留档好解决,成为画籍授权机构以后,可以为所有艺术品免费记录。而账务等销售记录的问题只能合理避税了,未来一点不想纳税肯定不行,艺术品纳税这种事情历来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其实很想建议国家有关部门2万元以下的艺术品不要纳税,这样可以为艺术品大众投资构建良好环境。

      5. 鉴定评估机构以后不能乱说话了,首先要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签署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明示艺术品鉴定、评估应有的程序。包括鉴定、评估结论等证据,鉴定、评估结论的责任说明;并对鉴定、评估结论的真实性负责;保留书面鉴定、评估结论副本及鉴定、评估人签字等档案不得少于5年。
      法律责任:如有违反,由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避险方法:鉴定机构和专家光嘴上说真伪,或者仅仅签字已经远远不够了,而是要出具完善的书面材料,并留底。对于我们亲爱的专家来说,最好的避险方法就是看不准的千万别说话,说错了罚钱还好说,留了案底丢不起人啊!

     《办法》出台后,艺术品真伪证据和追溯留底变得无比重要,有关部门要求消费者向艺术品经营单位对要购买的艺术品进行尽职调查,为消费者提供以下三种证明材料之一:
     (一)艺术品创作者本人认可或者出具的原创证明文件;
     (二)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其他能够证明或者追溯艺术品来源的证明文件。

       以非法集资或者以非法传销为手段进行经营艺术品的机构;未经批准,私自以文交所等金融方式进行经营交易的都是不再被允许的。

 文化产业是我国未来的支柱产业,艺术品又是文化产业中的重中之重,规范的市场是行业繁荣的基础。《办法》的出台是行业再次繁荣的一次机遇,我们画商应该把国家这次规范市场的政策作为契机,从自我做起,逐渐形成未来的行业标准。

编辑:蔡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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