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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详解《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不再“唯低价中标”

录入日期:2017-04-21  阅读: 906

文章来源:新华社

作为体育系统落实全民健身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本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的《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成为了外界关注的焦点之一。就此,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北京市体育局群体处、北京市东城区体育局等单位和机构的专家在20日针对《办法》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办法》以器材配建管理工作为主线,围绕器材配建管理各环节的工作展开。其中,“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器材的,在招标评标中应采用综合评分法”“安装好的器材应设置使用说明标识牌,配置二维码等信息监管标识”等规定成为了《办法》中的亮点。

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健身设施处调研员赵爱国表示,根据第六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结果,截至2013年底,全国各地配建的室外健身器材超过330万件。然而目前在室外器材配建管理工作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短板:如器材采购不规范,片面追求以简单低价方式采购器材,器材验收环节工作缺失;重建设,轻管理,器材采购方、提供方、使用方、监管方之间责任不明晰;监管力量依然不足等。

《办法》全文共25条,从2013年11月开始研讨,经过反复征求意见、修订,于近日正式发布。赵爱国说:“《办法》为地方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提供了中央层面的法规依据,是体育领域加强顶层设计的又一具体实践案例,将促进解决前面提到的、突出的短板问题。”

针对器材采购过程中的“综合评分法”,国家体育总局器材装备中心采购部副部长周立泉表示,以前由于财政支出的限制,一些地方在采购中往往采取“价格低者中标”的招标原则,而“综合评分法”对招标企业评价得更为全面。

“‘综合评分法’对招标企业进行三个部分的考察。第一部分是商务部分、包括综合实力、售后服务方案等,第二是技术部分、具体考察产品情况,第三是经济部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价格分,第三部分占总评分的30-60%。总体上来说,综合评分法更能综合考察投标供应方的基本情况。”周立泉说。

北京市体育局群体处副处长朱宏说:“《办法》出台及时、操作性强,为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明确了行政部门的职责,也对采购安装监管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为标准化管理提供了政策支撑。”

中国体育用品联合会副秘书长温嘉表示:“《办法》把目前存在的很多问题都点出来了,对以往的一些相关条例进行了很大的补充。另外,《办法》更重视器材使用人群的情况,增加了全人群覆盖的概念,在采购过程中对创新产品予以加分等等,这对行业发展来说有推动作用,也会推动室外健身器材由政府需求购买导向向终端客户需求导向进行转变。”

编辑:蔡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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