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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院原院长左世忠:决不能牺牲法律效果来追求社会效果

录入日期:2017-03-25  阅读: 861

文章来源:中华时代环球网



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左世忠接受记者采访。

    中华时代环球网北京3月13日  “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审判职能的充分发挥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规范社会行为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左世忠在审议“两高”报告时谈到,“去年,依法审理的‘狼牙山五壮士’、邱少云等革命先烈名誉权、人格权案件,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这正是坚持以司法手段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我们的精神家园不受敌对势力侵扰,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司法审判职能发挥到位的表现。” 

    对于今后的法院工作、法治工作,左世忠建议,一是要进一步强化对司法改革研究和总结。司法改革是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动力和契机,更是国家治理结构变革的重要内容,需要顶层设计、强力推进。 

    二是要更加注重强化对法官的执业保障,必须提高到国家层面上去认识和保护。他说,法官员额制度建立之后,法官对于案件裁判有了更多的自主权利,这是司法本质的回归,也是司法规律的使然,但在我国现阶段,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尚不牢固、社会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法官在依法行使自己权力的同时,也直接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和风险。左世忠介绍,“去年以来,全国发生多起对法官人身攻击甚至刑事犯罪的事件,都是由于当事人对法官处理案件不满引发的。这类情况,就网络舆情来看,许多人都认为攻击的正确、杀害的合理,这种情况,更令全体法院工作人员心寒。” 

    三是要采取措施进一步发挥好司法对社会的规范和引导作用。通过深化细化强化提高法官素质、加强审判管理、推进司法民主、及时有效纠正工作失误等措施,构建起全方位、多角度、多层面的审判运行和裁决确定机制,最大限度杜绝形成司法不公的自身因素,以保证判决公正性和人民群众的认可度,以强化司法对社会、经济、文化以及公民行为的规范和引导。 

    左世忠说,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是必需的,但是坚决不能牺牲法律效果来追求所谓的社会效果,而必须是首先追求法律效果,坚决依法办案,才能以更长远、更广泛的意义体现社会效果,这样才能推动法治观念植根于国家、民族、大众的文化传统,使“依法治国”方略得到实现。

编辑:蔡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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