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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9月26日公开宣判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委员、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原主任委员吕在模受贿、贪污、挪用公款一案,被告人吕在模被判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法院对被告人吕在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及相关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3年至2014年,被告人吕在模利用担任烟台市福山区区长、区委书记、烟台市委副书记、副市长、济宁市委副书记、市长、山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厅长、山东省商务厅厅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职务晋升、承揽项目、土地开发、协调贷款、招商引资、安排亲属工作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28.600931万元。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吕在模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吕在模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马晓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