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县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县委批准,决定给予罗小敏开除党籍处分;由县监察局报县政府批准,决定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编辑:马晓阁